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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碰撞致人损害 无责交强险如何赔付

[日期:2014-02-2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字体: ]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9日0时4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赣A10×××小轿车与原告龚某驾驶的赣A4J5××轿车在南京西路立交桥下西侧上桥段相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龚某车辆同时又遇在其后行驶的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赣A×21××出租车追尾,造成三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7日,南昌市东湖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龚某及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21296.25元。2012年3月8日,原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将被告王某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大地保险、被告李某某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2752.01元(不含医疗费)。

  核心提示:

  多车相撞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在肇事车辆中无责一方,在交强险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这一立法宗旨是为了充分保障遭受伤害的第三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途径,是对有责肇事车辆方在交强险额度内不足以赔付的情况下的一项补足规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作为赣A×21×××出租车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在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告龚某总损失100484.29元,被告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依法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1.2万元,被告大地保险依法承担88484.29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承担79458.04元,商业险范围内承担9026.25元。

  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多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于一方机动车适用交强险无责赔偿的,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计算应以其各自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即实行比例赔付原则,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无责先赔、有责后赔的按序赔付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强险无责赔付和有责赔付并无先后顺序问题,而应按比例赔付。据此,故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多判决的保险金4685.63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诉称交强险无责赔付和有责赔付无先后顺序,应按比例赔付的问题,本院认为,多车碰撞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在肇事车辆中无责一方,在交强险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这一立法宗旨是为了充分保障遭受伤害的第三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途径,是对有责肇事车辆方在交强险额度内不足以赔付的情况下的一项补足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龚某所受伤害的应得赔偿款远大于交强险规定的金额,故上诉人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上诉主张应按交强险限额的比例赔偿,符合立法精神,应予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应予改判,上诉人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应付赔偿款为:“1000元(无责方医疗费用)+[100484.29元(各项赔偿总额)-31026.25元(医疗费用总额)]×[11000/(110000+11000)]=7314.37元(交强险无责方的伤残赔偿金)”。

  2013年5月1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改判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龚某赔偿款7314.37元。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争点是多车碰撞致人损害,无责方车辆交强险如何赔付?是实行按序赔付还是比例赔付?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肇事机动车中一方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应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而非无责先赔、有责后赔。原审法院对于一方无责、一方全责的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问题,判决由无责交强险先赔1.2万元,不足部分再判决有责交强险予以赔付,缺乏法律依据,也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则,不符合交强险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1.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规定:“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进一步举例释明:

  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

  根据上述赔款计算公式,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在本案中的交强险赔款依法应计算如下:

  (1)交强险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足额赔付。理由是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之和31026.25元已远远超出一份有责任的交强险医疗限额1万元和一份无责任的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元。

  计算公式:“31026.25×[1000/(10000+1000)]=2820.57元>无责限额1000元”,故直接按责任限额1000元赔付。

  (2)交强险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金:6314.37元。

  计算公式:“69458.04×[11000/(110000+11000)]=6314.37元”。

  上述(1)(2)合计交强险无责赔款7314.37元。原审法院直接按交强险无责限额判决,导致错判赔款4685.63元。

  2.按照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的交强险无责先赔、有责后赔的裁判思路,将导致无责全赔、全责反而不用赔的荒谬结论及不公正现象。

  即两车碰撞(一车全责,一车无责)导致第三者遭受损害,当受害人的损失低于无责交强险限额1.2万元时,负全责的交强险方机动车反而不用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因为受害人该笔损失已由无责交强险在1.2万元范围内先行赔付。而这种无责先赔、有责后赔的裁判思路及法律逻辑显然是与侵权责任法及我国交强险制度的设置宗旨相违背的。原审法院采用简单的先扣交强险无责限额,再判交强险有责限额赔付的裁判方法和思路是不可取的,它虽简化了赔款计算的复杂公式(实不复杂),但这种简化是错误的,它必将产生判决的不公正性,完全实现不了对负有重大过错的侵权责任人的惩戒功能。

  为此,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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