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为支付方式进口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到信用证开立,运输保险的安排,审单和对外付款,进口报关,进口检验检疫,进口付汇核销和进口索赔等内容。
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申请开立信用证如果选用信用证结算,进口企业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经营外汇业务并和企业关系较密切的银行及时办理开证申请手续。信用证开立时间过早会造成资金的积压占用,过迟则影响出口人的装运。出于对降低经营风险的考虑,开证银行还要根据进口人的授信额度和开证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比例从20%-100%不等,此外还将收取一定的开证手续费。
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所需相关文件交开证行。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通常银行要求进口企业在申请书上明确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进口方尽量避免把合同条款引入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信用证的种类,一般不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免由于进口方和实际供货人没有合同关系导致受损,如能够开立远期信用证,进口方可融通资金,但是不要超过180天,同时如果开立可撤销信用证对方不可能接受,要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同时开立保兑信用证要明确保兑费用由受益人支付;信用证的金额和合同要相一致,且要明确具体,如果合同中数量有溢短装,则金额应该有相应的增减幅度;为了便于受益人交单开立的信用证应该选择在对方国家到期,同时还应该有合适的有效期,应该满足即使对方最后时间装船,最后时间交单,也不会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关于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最好明确且具体,以免导致卖方交货虽然符合信用证,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尤其是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对于单据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运输单据,如果采用海运,需要对方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同时运费的支付方式要跟贸易术语相结合,如果是FOB贸易术语,应该是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如果是CIF或者CFR贸易术语则需要写上运费预付或者已付(frieght prepaid or paid),同时从日本、韩国等地近洋运输进口,可以要求对方装船后直接寄送一份正本提单给进口方,便于进口方及时提货。
信用证的修改信用证开出后,开证申请人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此时应立即向开证行递交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的,则应区别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证条款履行装货和交单。按UCP600规定,信用证经修改后,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受益人可决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但应发出其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其修改的银行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具有约束力。
我国进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应持慎重态度。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做到开证申请书与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并避免不符条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损失;在信用证正式开立之前,进口企业最好先传真一份开证申请书给出口方要求确认,这样可以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有利于交易双方相互取信并达成一致;在修改信用证时,也应注意修改内容的正确并应考虑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绝修改而仍按原证条款履行。
运输保险的安排货物进口贸易实务中,货物的进口运输与保险是否由进口方办理通常取决于买卖双方对贸易术语的选择。所以,货物进口运输与保险并非一定由进口方来安排。但是,进口贸易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承运人的选择、运输费用的节约、运输单据的处理,以及保险基本原理、常见保险单据、主要保险合同条款等知识尤为重要。
进口运输的安排当采用FOB或者FCA等贸易术语成交时,需要进口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进口企业在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同时,应及时办理货物托运手续。通常情况下,进口企业需要先和货运代理公司联系,由货运代理公司再向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办理具体运输。
进口企业向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先填写《订舱委托书》,注明进出口人名称地址、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运输方式、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日期、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要求等,并加盖公章交货运代理公司确认。由于我国外贸企业习惯上不和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单独的运输合同,因此订舱委托书具备发盘的性质,需要认真如实填写。如果遇到纠纷,这份委托书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货运代理公司在收到进口企业的货运代理委托书后,如果是海洋运输,将和其位于出口国装运港口的代理联系,由其代理安排配舱和装运事宜。我国进口企业需要货代代理公司将此代理信息和详细联系方式反馈回来并及时通知出口人,以便出口人及时安排装运。提单由出口人与装运港货运代理人及船公司确认,我国进口企业可以事先根据信用证或自身需要来要求提单具体的内容。如果货物采用租船运输,进口企业也可在接到货运代理公司或船公司的配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出口人,以方便其开始装货。
在空运情况下,货运代理公司要和出口国启运地的空运代理公司联系安排航班,由出口人自行安排装运。
有时出口人出于手续简便的考虑,即使在FOB或FCA术语下,也会提出由出口方代为办理运输手续,出口人直接向装运港货运代理人订舱,费用由我进口方支付。对此我进口企业可接受,但要密切关注其货运代理人资质、出口人备货装运情况以及费用的高低。
同时由于FOB或FCA术语中由我进口企业负责运输手续,而装运货物的是对方出口人,因此务必做好运输与货物的衔接工作,并密切与出口人以及货运代理公司的联系。同时,在出口人装运后,我国进口企业应要求其及时发装运通知,以备报关和提货的需要,并应随时关注货物下落和到港情况。
进口保险安排如果采用FOB、CFR、FCA和CPT等贸易术语成交,我进口方一般可以考虑对货物进行投保。为了避免出口装船后出现损失而没有及时投保,双方应该约定出口方在装运后及时向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便于我方办理预约保险手续。
同时如果采用CIF或者CIP贸易术语成交,应该指定对方投保的险别、加成率、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保险索赔的地点和采用的货币。通常加成为CIF或者CIP贸易术语的10%或者20%,超过则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一般都会写出出口商,但是出口方交单后应该能够把保险单背书转让给进口方,保险条款最后选择中国保险条款,索赔和理赔相对方便,保险索赔地点应该在进口地,应该明确出口国保险公司在进口地设置保险代理公司,便于进口方及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