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9年4月,C货运公司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损失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是C公司,被保险人是C公司的客户。保险期间内,C公司从客户B贸易公司处承接了一批货物的运输业务,在运往目的地的高速公路上,该批货物意外丢失数箱,造成损失高达37万余元。事故发生后,B公司致函C公司,表示对于货损应由C公司负责赔偿。后C公司从B公司应付的运输费中扣除了上述37万余元。得到赔偿后,B公司应C公司要求,出具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货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C公司向H保险公司申请理赔,H保险公司以C公司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而是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不能获得保险金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C公司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保险合同是货物损失保险而非承运人责任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承运人C公司负有货损赔偿义务,如果H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其可以向C公司追偿。因此C公司是本案的终局责任人,其已经向被保险人作了赔偿,则H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归于消灭。据此判决驳回C公司全部诉讼请求。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B公司已从C公司处获得了全部的货损赔偿款,无权再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C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从被保险人处受让的权利,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范围。因此,C公司同样不得就货损向H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