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对处于危险中的海船、船上财物和客货运费的援助和救助,以及海船和内河
船舶相互之间提供的相同性质的服务,应适用下列规定,而在这两种服务(即援
助和救助)之间不作任何区分,并且不论在何种水域提供此种服务。
第2条
取得有益结果的每一援助或救助行为,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
如果所提供的服务没有取得有益的结果,便不应支付报酬。
在任何情况下,应付报酬的金额不提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第3条
虽经被救船舶一方明白和合理的拒绝,但仍参与救助作业的人,无权要求任
何报酬。
第4条
拖轮对于被拖船舶或该船所载货物的援助或救助,无权要求报酬,除非它所
提供的服务,被认为是履行拖航合同之外的服务。
第5条
救助服务由属于同一所有人的船舶提供,或向属于同一所有人的船舶提供,
报酬仍应支付。
第6条
报酬金额由当事各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救助人之间报酬分配的比例,以同样方法确定。
每一救助船舶的所有人、船长和其他服务人员之间报酬的分配,依据船旗国
法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