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91号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291号
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交通部于2000年发布了《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部决定简化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有关要求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审批制度。其中原规定由交通部进行项目法人审批的,现调整为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二、《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615号)中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栏取消。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重视项目法人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切实保证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凡因审查不严,造成项目法人不符合资格标准,并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追究审批单位的责任。由交通部下放的项目法人审批权限,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再下放。
四、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