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海市交通委协同参与《上海市促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条例》)编制的专家们举办了媒体通气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上海海事大学原校长於世成等官员和专家学者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1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创新措施和管理探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总体目标、建设推进机制、发展扶持政策、航运创新措施、航运科技创新、航运营商环境等进行了规范。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秘书长真虹、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张页、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副总裁方怀瑾、上海机场集团副总裁贾锐军、宝山区滨江委副主任王友农等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上海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颇有新意,亮点多多:
一是《条例》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邮轮产业纳入了法规管理,提出在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是将上海航空枢纽港建设纳入管理,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建设各大要素。
三是将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成果体现到《条例》中,包括自贸区水水中转的便利化措施、沿海捎带业务和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等内容。
四是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海空枢纽港建设、促进航运功能创新与完善。同时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此外,会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特点和主要内容。据丁伟介绍,上海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一直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相关工作要求散见于《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上海市水路运输条例》等法规之中。此次《条例》的出台显示了上海市已经拥有了综合性的航运中心建设法规。
就《条例》的特点来说,《条例》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有四个特点:
第一,《条例》是一部促进性立法,着重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第二,《条例》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其中,根据国发〔2009〕1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实际,将航空枢纽建设明确纳入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范畴。
第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量事权在中央,《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第四,《条例》立足当下兼顾长远,对未来五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对中远期尚不明确的工作,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将来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总体目标(第三条)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条例》以国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阶段性总体目标为基础,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关于建设推进机制(第四条、第五条)
为了统筹协调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设推进工作的合力,《条例》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一是明确上海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上海市与国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三是明确了上海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关于航运发展扶持政策(第六条、第三十条)
为了加大对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各类航运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条例》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同时,建立航运机构设立和发展的支持制度,明确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上海市、区县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上海市、区县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四)关于海运领域创新措施(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设立,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了重大契机。为推动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平台的航运制度创新,《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展沿海捎带业务;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五)关于邮轮产业发展(第十七条)
近些年来,上海停靠邮轮艘次和旅客吞吐量一直蝉联全国第一。2012年9月,国家旅游局批复上海率先建设“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了五个方面措施:一是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三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对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旅行社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作出规范;四是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五是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上海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六)关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为把上海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条例》对航线网络、货运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务等作了较全面的规范。其中,对航线网络这一核心要素,《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心、立足全国、辐射全球的枢纽航线网络;二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上海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权和新增航班时刻资源,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七)关于航运科技创新(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科技创新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推进航运科技创新发展,《条例》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航运科技水平;二是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研发;三是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上海市推广实施;四是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五是鼓励航运相关企业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六是支持航运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八)关于航运营商环境(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支持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三是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四是完善航运优秀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五是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六是推动形成有利于航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制环境;七是加强对高风险危险货物的风险管控;八是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
另据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张林透露,8月份,上海市将召开“十三五”航运发展规划的通气会,9月份也将有关于航运发展的会议,基本上每个月都将有关于上海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讨论,上海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驶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