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附: 争议解决机构管辖表
专家名单
域名争议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部分仲裁机构官方网站地址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律师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
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简而言之,域名其实是一种为了方便网络用户浏览互联网的工具,是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1][1]
技术上将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
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2][2]
顶级域名分为:通用顶级域名(或称为类别顶级域名)、地域顶级域名。通用顶级域名包括:com; net; org; biz。地域顶级域名主要以国家或地区的简称构成,包括:.hk;.cn;.tw等。
二级域名:是在顶级域名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
三级域名:是在二级域名左边的部分成为三级域名。
狭义域名争议(以下简称“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与其他人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其它民事权利等产生冲突,而引发的争议。
广义域名争议:广义的域名争议还应当包括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所谓计算机网络权属纠纷主要是狭义的域名争议纠纷,而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般是指因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已经注册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而发生的争议。[i][i]
涉外域名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3][3]
根据在先名民事权利的不同,域名争议主要包括: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域名、域名与其它民事权利的争议。其中又以域名与商标、商号权的争议居多。
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行为。[ii][ii]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4][4]
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但根据相关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及我国已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企业名称也可以成为阻却域名注册的在先民事权利。
此外,我国也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iii][iii]
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又称为“行政程序”是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等机构为解决通用顶级域名的争议而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等政策所采取的一种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与一般的仲裁程序不同,行政程序由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在双方注册协议中约定。域名注册人同意,当与第三方因其注册域名的注册及或使用引发争议时(即,在先权利人投诉时),接受相关仲裁结构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iv][iv]
域名争议仲裁机构系经ICANN、CNNIC等机构的授权,解决各类域名争议(狭义的域名争议)的机构。目前主要的域名争议仲裁机构有:
Ø 亚洲域名争议域名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香港秘书处、首尔秘书处;
Ø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Ø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Ø 韩国互联网地址争议解决委员会;
Ø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Ø 欧盟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Ø 美国国际仲裁院。
上述仲裁机构,根据所获授权不同及所处地域不同,管辖的域名各有不同,具体请见相关表格(图表一)。
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适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下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決中心关于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统一域名爭议解決政策》之补充规则的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域名仲裁的一般程序如下:
投诉人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及电子文件形式(无法获得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提交投诉。
投诉人应在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10个历日内支付相关费用,若投诉人逾期未支付相关费用的,视为撤回投诉,行政程序予以终止。
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香港秘书处2009年9月16日公布的数据,域名争议仲裁案件具体收费标准为:
争议域名数量 |
专家费用 |
中心管理费 |
全部费用 | ||
一人专家 |
三人专家 |
一人专家 |
三人专家 | ||
1至2个域名 |
US$500 |
首席专家: US$1,000 |
US$500 |
US$1,000 |
US$2,500 |
3至5个域名 |
US$600 |
首席专家: US$1,200 |
US$600 |
US$1,200 |
US$3,000 |
6至9个域名 |
US$800 |
首席专家: US$1,400 |
US$800 |
US$1,600 |
US$3,600 |
10个域名以上 |
US$1,500 |
首席专家: US$2,500 |
US$1,500 |
US$3,000 |
US$7,000 |
上述投诉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若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决,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裁决,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并由其向争议解决机构支付。
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符合相关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投诉人缴纳相关费用后,3个历日内将投诉书及相关程序性文件送达被投诉人,争议解决机构向被投诉人送达上述文件之日视为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开始日。
若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存有形式缺陷,将相关缺陷立即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历日内对该缺陷予以修改。提交修改后的投诉书时应额外补缴费用150美元。若投诉人逾期未提交修改后的文本,行政程序将视为撤回。
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答辩书同样应当以有形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形式提交。若有需要,被投诉人可向争议解决机构请求在个别案件中延长提交答辩的期限。若当事人之间书面约定延长答辩期经争议解决机构批准亦可延长。若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专家组将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任何一个争议解决机构应均应当制定并公布包括专家姓名及其适格在内的专家名册。(附件:主要域名争议仲裁机构截止2009年7月17日公布的专家名单及专家网络公布地址)
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专家。
若被投诉人首先选择三人专家组的,投诉人应在收到有关被投诉人答辩书后5个历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和详细联络信息。若投诉人首先选择三人专家的,被投诉人应在提交答辩书时,明确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人。这些候选专家可从经ICANN认可的任一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名单中选定。
之后,争议解决机构应尽量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若争议解决机构未能在5个历日内从双方候选专家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则争议解决机构将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由争议解决机构从其提供给当事人的五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在指定第三名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双方在争议解决机构向其提交五位候选专家名单后5个历日内所可能作出的选择,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应将指定的专家及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将有关投诉的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专家组一般在指定之日(产生之日)起14日内将书面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裁决书内容包括:程序事实概述、双方观点概述、裁决理由、裁决日期、专家姓名。
专家组一般根据《政策》、《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投诉、答辩材料裁决案件。
除非专家组自行决定对案件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所进行的任何听证),正常情况下不举行当庭听证。
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5][5]
如果专家组认为相关争议不属于如下范围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例如属于反向域名侵夺之情形或其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
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3个历日内将裁决书全文发送各方当事人、有关注册商及ICANN。
有关注册商应立即将执行裁决的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争议解决机构和ICANN。
在注销或转移裁决中,若被投诉人在域名注册商收到裁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起相关司法诉讼,并在该等期限内将有关诉讼受理正式文书提交域名注册商,域名裁决中止执行。
l 代表投诉人(在先权利人)向有关域名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域名投诉;
l 代表被投诉人(域名注册所有人)向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答辩意见;
l 代表投诉人(在先权利人)处理域名争议仲裁决的执行事宜;
l 代表被投诉人(域名注册所有人)处理域名争议仲裁裁决中止事宜。
投诉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6][6]:
Ø 投诉人及其行政程序授权代表的姓名及相关联系方式;
Ø 行政程序中就首选通讯方式;
Ø 明确选择一人/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若选择由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则投诉人应选择具体专家组的成员;
Ø 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被投诉人的联系信息;
Ø 系争域名的名称;
Ø 系争域名的注册商;
Ø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尤其应包括确据以提出投诉的在先权利的情况;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利益的原因;争议域名被认为系属恶意注册和使用的理由。
Ø 其他格式域名投诉书中要求投诉人提供的内容。
在投诉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投诉人应当着重论述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原域名持有人对系争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3)原域名持有人对系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且投诉人必须论证被投诉人及系争域名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域名与商标的原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相似性的比较可从,读音、含义、要素、整体结构来考虑。此外,还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v][v]当然,由于域名主要以中、英文字为主一般在域名争议中,不需要进行上述复杂的比较,只须简单判断系争域名的主要部分只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如,chinaunipay与unionpay属于相同相似。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的属于域名争议仲裁阶段认定的“恶意”,投诉人应在投诉书中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1)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
(2)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商标
(3)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
(4)被投诉人有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系争域名所在网页的情况。
Ø 对投诉书的反驳,并说明请求保留域名注册和继续使用争议域名的所有依据和具体理由,尤其应注意对投诉人证据材料的有关在先权利、恶意等证据的审查;
Ø 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权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姓名、通讯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Ø 被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首选通讯方式;
Ø 明确被投诉人选择一人/三人专家组。若投诉人抑或被投诉人选择了三人专家组,则应具体明确案件专家组专家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
Ø 其他格式域名投诉书中要求投诉人提供的内容。
如前所述,域名争议仲裁程序中的文档转递多以电子形式进行,若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电子版中不包含相关证据材料,域名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承办人(或称办案秘书)会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及证据等书面材料寄送的地点。此时,若律师已与被投诉人建立委托关系,可提醒被投诉人在收到此类邮件时,及时提供相关送达地址以便能获得相关证据材料。
若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委���时委托人已收到相关投诉书封面,且未按照要求提供被投诉人的有效的联系方式的,律师可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提交相关有效联系方式,若遇相关答辩期限届至,则可与域名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延长答辩期,域名争议仲裁机构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延长答辩期。
域名争议仲裁阶段证据审查的要点:
Ø 投诉人主体资格;
Ø 投诉人是否拥有争议域名所涉商业标识的商标权或商号权;
Ø 投诉人所拥有的商标权、商号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投诉人所拥有的民事权益是否构成系争域名的在先权利;
Ø 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法定恶意;
Ø 被投诉人是否对系争域名享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综合以上证据审查要点,在答辩书应当着重论述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投诉人所持民事权利是否适格;(2)被投诉人对系争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3)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系争域名不具有恶意。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代理域名法律服务实际业务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