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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民人民法院管辖与案件审理期限

[日期:2009-10-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刑事一审公诉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一审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刑事自诉案件

民事、经济纠纷一审案件

    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2亿元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以上至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调解和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

    6、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申请撤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

    7、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8、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

    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0、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1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1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判决;

    13、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

    14、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行政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各类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检察机关对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执行案件

    1、由我院依法作出的和经高院二审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由市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需强制执行的;

    3、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给付标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管辖区域内的;

    4、公证机关作出的,给付标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在本院管辖区域内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我院裁定承认其有效力的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及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

    2、不服辖区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的申请再审;

    3、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定有错误、检察机关提起审判监督抗诉的。

国家赔偿案件

    1、违法确认案件;

    2、对本院违法侵权造成损害后果,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3、对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4、对赔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逾期不作决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

    1、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民事案件

    1、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对民事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行政案件

    1、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行政二审案件审理期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2个月。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执行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再需延长报高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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