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所有程序,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同时对执行程序也适用。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回避问题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我们这里只说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在回避对象上,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执行人员,与刑事诉讼一样,证人不适用回避,只要知道案情就可以成为证人。
回避的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些其他关系包括了姻亲、同学、同事、师生等。
6、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8、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