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 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的同时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决定本案应先进入证据交换程序还是应直接进入开庭程序;确定开庭或证据交换的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
无法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 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排期人员根据立案法官确定的审判庭、案由、排期日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由排期人员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代理人出庭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及传票等,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将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
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 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 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