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记者熊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对此进行了解读。
张雪樵说,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的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张雪樵表示,试点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出现公益诉讼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张雪樵说,一方面,普遍地延长了行政机关的回复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留出了更加充裕的时间,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尊重,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特殊的回复期限,以保证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对违法行政行为和受损的公共利益给予更有效的司法监督和救济。
此外,司法解释还细化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包括诉前程序和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等;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无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
张雪樵说,通过裁判确认其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方式,目的是进一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大多数行政机关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履行法定职责,从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