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新公司
(一)设立条件:
1、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取得通过外经贸部资格考试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二)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股东会委派书;
(10)法定代表人简历;
(11)投资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货代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营业场所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
(15)交易条款。
(三)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拟设在各市企业,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核对无误后提交,打印申请表并签字盖章,附上述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报所在市外经贸局,同时抄送省国际货代协会。
2、审核上报
市外经贸局和省货代协会进行企业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比对初审,同意后在网上提出意见并转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根据市外经贸局和省货代协会的意见,按照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上报外经贸部审批。
3、批准证书的申领
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由省外经贸厅转批各市外经贸局或有关企业,同时抄送省货代协会。企业持修改后的章程到中国国际货代协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审手续。
二、在经营地域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公司)
(一)设立条件
1、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二)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
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7)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8)子公司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9)企业上一年度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1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和批准证书(影印件);
(12)经营情况报告;
(13)营业场所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1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
(三)申请程序
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程序同设立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