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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票?经纪人仍然享有主张佣金的权利

[日期:2011-07-25] 来源:海事仲裁委员会网站  作者: [字体: ]

——Boris Berezovsky, Petersham控股有限公司诉Edmiston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9日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民事法庭)判决了一起关于佣金如何计算的案件。

【案情摘要】

  2004年初 Berezovsky先生与FLW船厂协商建造一艘名为Darius长为110米的游艇,合同价款为148,540,000欧元,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分期付款90天内未偿付的,FLW有权解除合同。后Berezovsky先生因无力支付还款而需将游艇卖出。于是他找到了经纪人Edmiston先生决定以在建船舶的方式出售这艘游艇。Edmiston先生向Berezovsky先生承诺可以净价3亿欧元(即佣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价格出售该船,并口头索要2.5%的佣金费。之后,Edmiston先生通过种种途径找到了找到了阿拉伯买家Abdullah先生,并在将写有Abdullah先生名字的一封“客户”名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Berezovsky先生。与此同时,Berezovsky先生通过船厂结识了买家Abdullah先生。双方表示要跳过经纪人直接达成交易,并最终以2.4亿欧元的价格购得该艇。于是Berezovsky先生就是否应当支付佣金一事向Edmiston先生提起诉讼,Edmiston先生反诉。

【法院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Berezovsky先生要向Edmiston先生支付720万欧元的佣金,即为3%的游艇售价(以2.4亿欧元成交价计算)。Berezovsky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在上诉判决中,法官推翻了一审判决的依据,并认为应当依照Way v Latilla and Allan v Leo Lines一案所确立的原则: 在Allan一案中,法院认为船舶经纪人出售一艘内燃机船后的合理佣金为£63,750。Devlin J在第134页说:

  “我认为,本案中并没有关于佣金的明确协议,因此除了找出当事人自己所述及的佣金外,我不能臆断出一个合理佣金。”

  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就3亿欧元售价以2.5%佣金费率计算,但并未约定当出售所得低于3亿欧元时佣金将如何计算。一审中,法官认为“…经纪人对其最终获得的交易报酬感兴趣”,并以经纪人获得的其他船舶出售佣金所得作比较,得出3%的佣金费率缺乏依据。他只注重了经纪人的立场。从证据上来看显然游艇经纪人在每一次销售后都能获得尽可能多的丰厚的佣金。如果售价低于承运人的预期,那么卖方(即客户)将会非常失望。经纪人给了卖家这样的高期望,最后的风险也应由经纪人承担。

【案例评析】

  经纪人的佣金率如何确定是本案一审和二审审理中的主要焦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口头确定了一个2.5%的佣金率,但并未对最后成交价格的上浮或下调的佣金率变化做进一步约定。所以本案的法官认为仅根据交易结果,由法官确定一个佣金率是不合理的。根据先前的判例,本案的佣金率的确定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即成交价格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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