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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引导 促进货运代理市场创新发展

[日期:2011-05-10] 来源: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作者:谢晨、张利荣、金晓峰、方懿 [字体: ]

——上海海事法院关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

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快速推进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大幅增长,上海港的货物吞吐量持续上升,2010年已达到2905万标准箱(TEU),首次超过新加坡而跃居世界第一大港。在此过程中,国际货运代理扮演着重要角色。任何一批货物的进出口都离不开货运代理人的参与,货运代理已然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交易链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成为连接贸易与运输的纽带和桥梁。正是由于货运代理的交易活跃、环节众多、业务专业等特点,相关纠纷也呈现易发多发态势,是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为进一步把握货运代理纠纷的发生规律,完善货代案件的裁判规则,加强对货代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引导,上海海事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货代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和梳理总结,并为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提出了警示和建议。



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特点解析



2006
年到20105年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全部案件的比例也始终保持在三分之一左右。具体而言,2006年以来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年收案数分别为323件、350件、498件、354件和445件(见图一)。其中反映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争议主要类型为追讨欠款。货代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追讨拖欠的代理费、包干费或各类垫付费用,总共占到79.1%;另一类则集中在因迟延运输、货物损坏、扣押单证等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占21.9%。



涉案标的较其他海商案件相对较小。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虽属于商事范畴,但因案件大多是追讨拖欠的代理费,而单票货代费用一般都不会很高,所以涉案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为1024件,占52.0%,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为265件,占13.5%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为524件,占26.6%;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为88件,占4.5%,100万元以上的仅占3.5%(见图二)。其中50万元以上的基本都是因代理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货代企业之间的纠纷比例较高。由于货代市场中层层转委托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货代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概率相对更高。从诉至法院的案件来看,原、被告都是货代企业的约占四分之三左右。



多数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解决。2006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审结货运代理纠纷案件1938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1164件,调撤率为60.1%,若除去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案件数,实际调撤率达到69.3%。



简易程序适用率高,平均审理周期较短。随着货代案件裁判规则不断成熟和审理经验不断丰富,货代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4.3%,平均审理天数控制在60天左右,较好适应了货运代理市场快节奏交易特点对纠纷解决效率的司法需要。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分析



受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明显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导致许多中小型货代企业业务大幅萎缩、经营成本上升、资金周转不灵,货代欠款纠纷急剧增长。随着危机的蔓延,一批经营不善、抗风险能力较差的货代企业被自然淘汰,案件数量在2009年反而出现同比大幅下降。到2010年,由于经济逐步回暖复苏,货代市场的供求关系再度发生变化,经济下滑背景下为了度过危机而以较低条件达成的交易,在后危机时代又呈高发态势。



国家进出口政策调整的间接传导



货代行业的业务环节涉及面广,与海关、税务、外汇等方面都有着密切联系,上述领域的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出台,都会间接地对货代市场产生传递影响。如200771起,国家调低和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消息发布后出口企业为赶上末班车而集中出货,一时间各大船公司舱位爆满,而货代企业对此估计不足,无法履行货代委托合同中的订舱约定,引发了一批违约赔偿诉讼。



容易成为贸易和运输纠纷的转嫁对象



我国众多中小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对货物运输流通环节的控制能力,货物被境外买方提取但收不回货款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通过贸易合同向境外买方追索既不方便也不经济,所以出口企业往往会以货运代理人不当转交提单为由,或抓住货代环节中的其他履约瑕疵,要求货运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



市场准入较低以致参与主体参差不齐



货代业不同于其他航运业,对于资金和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只要一部电话、一个传真、几台电脑就开始承接业务。据上海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反映,该协会现有会员单位554家,这些会员单位一般均具有比较好的经营资质和信用,但目前货代市场上实际从事相关业务的可能在2000家左右。不少小货代公司甚至个人,采取挂靠、承包、借用发票公章等方式开展业务,业务不专业、经营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差使得纠纷频繁,且极易引起对交易相对方或责任主体的识别混淆。几乎半数货代纠纷案件中均会涉及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的争议内容。



赊销交易模式存在的固有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预付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也可以采取受托人先行垫付再由委托人偿还的方式结算。货代实践中,则通常是货运代理人先行垫付,且一般会约定3060天的还款期。这就给货运代理人带来了能否按期收回账款的风险,特别是出口方如果贸易应收款结算出现问题,就可能影响其对货运代理人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一旦委托人拖欠费用,货运代理人又往往以扣押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为要挟,诸多纠纷即因此产生。



交易的高效率与稳定性之间存在冲突



货代业务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大多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MSN聊天软件等远程、即时通讯方式完成,很少签订正式合同文本,由业务经办人签字代替公章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这当然是交易效率的要求使然,但也给纠纷产生埋下了隐患。要约和承诺的合同订立过程不再那么清晰可辨,权利义务究竟包括哪些,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都容易在各方之间产生分歧。再加之即时通讯记录的内容简短、连贯性差和真实性识别困难等,进入诉讼程序后也面临事实难以有效还原的困境。



货运代理纠纷的新动向和新趋势



货代企业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现象突出



随着货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货代行业自身转型发展的内在需要,许多货代企业已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代理订舱、报关等低端微利业务,而是向无船承运



乃至全程物流拓展。由于经营无船承运的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远高于单纯的货代业务,因此必须购买保证金责任险或向交通部缴纳80万元保证金,并进行提单和运价备案,在获得许可后方能开展。然而,实践中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现象大量存在。经对上海海事法院2010年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进行梳理,其中发现涉嫌违规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占10.3%,主要表现形式为:1)未取得无船承运经营资格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提单;(2)假借签单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实为自营无船承运业务;(3)从事双方代理并为未取得无船承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代签提单;(4)虽具备无船承运经营资格但签发的系未经备案登记的提单。这些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也使货代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主体识别、责任承担等问题愈加复杂,增加了纠纷化解难度。对此,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观点是,基于提单的流通性,为保证交易安全和稳定,以及提单制度赖以存在的信赖基础,对于未取得无船承运资格的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效力应予认定,至于违规经营行为可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



原告在诉请中主张汇率损失的情况明显增多



在国际运输中,一般海运费均以美元结算。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以美元垫付的海运费,委托人也应以美元偿还。但随着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持续走低,汇差影响相当可观,甚至可能超出了货运代理人的利润区间,特别是在委托人迟延还款的情况下,如果仍以美元偿还,对货运代理人来说将遭受额外损失。因此,在货运代理人追讨代垫费用的案件中,主张汇率损失的情况明显增多。2009年和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涉及美元诉请的案件有45.7%附带了折算人民币或赔偿违约之日与判决生效之日间汇兑差价的主张。关于该主张是否应当支持,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这是正常商业风险,不应支持。但更普遍的观点认为这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已约定过违约金条款,且汇率损失通过违约金足以弥补,否则从保护守约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汇率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虚设离岸、关联公司规避责任的现象值得引起重视



在多起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些货代企业通过在境外虚设一家离岸公司,然后以该离岸公司的代理身份在境内揽货、签发提单,一旦发生纠纷即以自己是代理人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还有些家族型的小型货代,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比如,在一起纠



纷中,刘某与女儿出资设立货代公司,儿子和女婿为公司员工,同时又由儿子和女婿再设立另一家货代公司,刘某与女儿为公司员工。两家公司在同一办公场所同时开展业务,一旦发生纠纷则相互推诿、转移资产,给权利人维权制造障碍。对这类情况,实践中我们重点审查相关公司之间的实质联系,只要有证据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实质上的混同,则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认定实质混同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举证也相当困难,并非所有案件都能据此处理,所以也需要市场主体自身引起重视,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因追偿托收协议下的代垫费用遭拒而引发的纠纷多有发生



不少货代企业与船公司之间订有托收协议,即在一定授信额度内,允许船公司直接通过银行从货代企业账户中结算相关业务费用,这种做法对货代企业保持相对稳定的运力资源、提高结算效率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然而,货代企业与委托人并无此种协议,他们之间的结算必须严格按照货运代理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如果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了约定项目以外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货代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确认。但在托收模式下,船公司在正常运费之外收取的其他偶发费用,并不事先周知货代企业,而是直接从其账户中收取,这样就跳过了货代企业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步骤,以致货代企业在向委托人追偿时,往往会被委托人以超出委托事项范围或费用项目、金额不合理等为由而拒绝。遇到此类纠纷,我们认为还是应当从实际出发,只要该费用确系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须、确系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并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尽管事先没有约定,委托人仍应偿还,除非有证据证明货代企业与船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当然,为了减少此类纠纷,货代企业在与船公司订立托收协议时,可以对托收项目和授信额度约定得更为细致明确,尽量限定在以运费为主的常规收费项目,避免一揽子授权产生的不确定、不可控因素。



预防和化解货代纠纷的对策建议



立法层面——加快推进专门的货代立法



目前我国货代立法的层次较低,均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式出现。尤其是货代民商立法严重滞后,在最基本的合同法中对货代合同没有专门性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将货代合同按照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委托合同加以处理。但货代合同中的诸多特殊规则在委托合同中难以一一对应,简单套用的结果必然是裁判结果无法得到行业认同,甚至产生阻碍货代行业发展的负面效应。因此,货代民商立法亟待摆上议事日程,且应更加关注货代行业中的物流化转型趋势,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监管层面——加强准入管理和执法监督



要严格执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关于设立货代企业必须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以及对经营场所、注册资金、设施设备的特殊要求,确保货代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于以出借公章、账户、空白单证等方式允许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从中收取管理费牟利的货代企业,应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降低纠纷的发生概率。此外,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探索建立货代从业人员执业证制度,对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根据其任职单位进行登记并颁发执业证,实行持证上岗,以加强货代企业对其员工的管理责任,减少不规范的飞单行为,使交易主体更易识别,责任主体更易追究,管理主体更能尽责。



行业层面——发挥行业组织的自治作用



针对货代案件逐年上升之势,拓展货代纠纷多元解决途径既有需求也有必要。以上海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为例,通过其对协会成员的自律管理和协会组织的内部协调机制,许多纠纷在诉讼外得以化解。尤其是由行业组织出面协调成员间的纠纷,无论是在专业性还是亲和力上都容易获得信任和接受,优势明显。目前,上海海事法院已经和货代协会建立了诉前委托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并取得初步成效。对此,应当进一步在委托货代协会调解的便捷性、规范性、常态性上有所巩固和深化。



企业层面——增强减少纠纷的四种意识



一是增强合同意识。纵观货代纠纷中争议的对象,大多集中在与谁建立了货代合同关系、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有哪些、费用按什么标准结算。这些争议很大程度上源于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事先尽可能地以详细、明确的合同条款对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加以协商一致,是避免事后争议的不二法则。二是增强证据意识。要兼顾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注意对往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的保存,其中涉及重要信息或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尽可能采取传统的书面形式加以固定。三是增强诚信意识。货代市场的信用环境依赖于每一个参与者的行为,个体的经营不诚信所产生的传导效应将给整个货代行业带来信用危机,从而使交易成本无谓增加,因此,无论从企业自身形象还是货代市场发展出发,都应切实树立依法、规范、诚信的经营理念。四是增强风险意识。除了每一笔业务自身存在的固有风险外,还应适度关注经济和政策走势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比如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大的形势下,如何通过约定合理的结算币种或锁定汇率就十分值得货代企业慎重研究。



司法层面——完善司法的规制导向功能



鉴于完善货代立法的进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为适应货代市场交易正常开展和货代纠纷审理工作的需要,当前迫切需要对长期以来货代案件的审理思路和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对尚有争议的问题加以研析,并以司法解释、执法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促进执法统一。同时,也需要注意加强对典型货代案例的发布、宣传和解读,以裁判的规制导向功能帮助市场主体自觉规范交易行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实践证明,通过以往对涉及货代关系是否成立、在何者之间成立的大量案例,现在告错被告或盲目多告被告的现象已明显减少,纠纷解决效率也相应得到了提高。 (课题组成员:谢晨、张利荣、金晓峰、方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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