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民航局国际司外事处
联系人:邢力萍
联系电话:010-64092353
传真:010-6401691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政编码:100710
电子邮件:XLP526@126.com
法律依据: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二) 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办事程序:
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提交材料:
1、民航总局出具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提交材料:
1、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4、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代表机构申请延期: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交材料:
1、民航总局出具的有效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交材料:
1、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
三、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和办公地址,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向民航总局提交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代表机构有效期届满前撤销,应在终止前三十日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并提供原批准证书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五、更换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提交材料:
1、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4、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六、更换代表机构代表提交材料:
1、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4、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七、申请书和授权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
八、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时限:
参见办事程序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