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民航总局运输司通用航空处 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100710 010-64092972
民航华北管理局市场处 北京首都机场 100621 010-64591691
民航华东管理局市场处 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200335 021-51122235
民航中南管理局市场处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 510406 020-86128325
民航西南管理局市场处 四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610202 028-85702531
民航西北管理局市场处 陕西西安劳动南路207号 710082 029-88793035
民航东北管理局市场处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110043 024-88293813
民航新疆管理局市场处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831106 0991-3804297
法律依据: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有可使用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
办事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汇总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和管理工作。
1、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书》,并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民航总局130号令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
2、经核准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经核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民航总局130号令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换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4、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其名称、航空器所有权、地址等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变更,并换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