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民航总局运输司国内航空运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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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
办事条件:
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 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空运企业从事国内航线经营,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其相应的国内航线经营权丧失。
一、核准航线
空运企业申请的下列航线经营许可适用核准管理的方式:
(一)涉及民航总局核定的受综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
(二)涉及繁忙机场的航线和飞行流量大的航线经营许可;
(三)涉及在飞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
以上机场、航线的范围,由民航总局确定,并提前三个月予以公告。
二、登记航线
空运企业申请的下列航线经营许可适用登记管理的方式:
(一)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范围以外的航线;
(二)国内货运航线;
(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划定的其他航线。
办事程序:
一、开航办事程序:
(一)核准航线
1、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并于该航季执行的80日前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资料。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所有核准工作在换季45日前完成。对空运企业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的,在其《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上予以载明。
2、非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在计划开航前45日提出申请,填写核准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并可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预先公布的航线经营许可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涉及重大事项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需要举行听证,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
(二)登记航线
1、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申请,并于该航季执行的80日前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资料。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非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在计划开航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并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退出经营办事程序
1、空运企业决定不在已获核准或登记的航线上安排航班经营时,按照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向民航总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交回《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或向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注销手续。
2、已经开航但又决定停止经营的,应当于拟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受理时限:
参见办事程序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