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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

[日期:2022-09-16]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作者: [字体: ]


银保监办发〔2022〕82号

河南、重庆、四川、厦门、青岛银保监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中欧班列等跨境铁路运输快速发展,部分地区银行保险机构依托铁路运输单证、包含铁路运输的联运单证(以下统称铁路运输单证),开展金融创新,有力支持了外贸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系列稳外贸政策举措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要求,稳妥推进铁路运输单证相关金融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助力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定位

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是外贸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旨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扩大外贸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外贸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发展。

二、加强银行服务

鼓励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开展其他金融服务时,鼓励银行统筹考虑外贸企业持有的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在业务准入、授信额度核定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发挥跨境服务网络优势,深化同境外分支机构、代理行和客户之间的沟通,拓展铁路运输单证业务空间。

三、强化保险保障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探索扩大服务范围,有效满足外贸企业、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保险、责任保险等方面的需求,为在途铁路运输货物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等方式,进一步分散风险。

四、推进科技应用

鼓励银行加强与铁路承运人等合作,探索借助区块链等技术,实现铁路运输单证信息的快速传输校验,更好开展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和风险防控。支持银行深化同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等合作,加强对外贸企业历史贸易信息的积累分析,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对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等情况判断的精准度,综合研判企业经营状况,为提供信用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服务做好支撑。

五、确保有效控货

银行应注重分析铁路运输单证控制关联货物的实现方式,关注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相关合同条款能否确保银行有效控货。支持银行与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外贸企业等订立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铁路运输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鼓励银行依托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的相关系统和平台,加强对货物状况的监控。

六、加强风险防控

银行应注重对外贸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的分析,合理运用保证金、销售回款账户监管等方式缓释风险。鼓励银行加强同担保机构等合作,有效发挥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功能。银行应加强商品市场研究,为快速评估、处置抵质押物提供支持。银行应主动关注外贸企业、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保险投保情况,防范在途货物损毁、灭失等风险。

七、健全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铁路运输单证金融业务特征和主要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差异化政策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可适当加大金融资源配置,优化绩效考核指标,推动业务稳健发展。

八、深化各方协同

试点地区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深入了解当地跨境贸易发展情况、银行保险机构政策诉求及企业需求,与司法、交通、铁路等部门加强合作,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业内良好做法,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研究建设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平台系统。

九、稳妥推进试点

河南、重庆、四川、厦门、青岛为第一批试点地区,试点时间一年。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与当地商务主管、铁路运输等部门充分沟通,选择风险管控能力强,有创新意愿和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参与试点,强化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并报送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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