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函〔2022〕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包括定期检验及出厂检验),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为指导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做好罐车治理工作,便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罐体检验,部于2021年8月转发了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实际提出了调整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的意见。现将更新后的具备可移动罐柜和集装箱检验资质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梳理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压力罐车RD7)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2)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转发给你们。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通知》部署,扎实推进常压罐车治理各项工作,确保治理工作按期完成、取得实效,更好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2021年8月26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379号)废止。
附件:1.具备可移动罐柜和集装箱检验资质机构名单
2.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压力罐车RD7)检验机构名单
3.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