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公司受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委托,将价值数万元的货物运到厦门,结果货被别人冒领了。科技公司将货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万多元。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货运公司只要赔975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08年4月,这家科技公司将50多件液晶显示器等商品交给货运公司托运至厦门,并交了195元运费,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单。3天后,这批货到了厦门,但被人冒领,货运公司报了警,案件一直未破。去年,科技公司将货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科技公司拿出相关单据,证明自己要求运输的是50多件液晶显示器和59块显卡。该公司还提供了与货运公司工作人员蓝某的一份谈话录音。录音中,蓝某认可丢失的这批货价值9万余元。福州市中院二审认定,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这批货价值9.3万多元。
是否按此数额让货运公司赔付呢?福州市中院的法官认为,当事双方所签的货物运输协议单中写明,托运时应申明货物价值,无申明货物价值的,发生丢失及损坏,每件按所收取运费额给予5倍以内赔偿。科技公司没有保价,因此应承担运输带来的风险。
据此,法院判令货运公司赔偿货主运费5倍的损失,即195元×5=975元,并退回收取的195元运费。
法官表示,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与货物价值相差甚远。如果没有保价,就直接让货运公司全额赔款,对货运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